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法规2021-03-3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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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民政发〔2020〕100号

各盟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三)大力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的公告》,切实降低养老服务税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引导更多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同医疗机构合作,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盘活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通过采取“一院两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等方式继续深化公建民营改革,运营方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五)有效拓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从2020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全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引导支持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的养老机构安装独立烟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继续推进撤并整合,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到2022年底,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专业照护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为主的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牧区老年公寓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根据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达标工作。加大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并且提供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支持力度。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兴业态,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七)提升医养康养服务能力。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站)、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养康养服务。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到2020年底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推广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八)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完善财政、医保、慈善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方式。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纳入自治区“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加强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产品。

(九)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各类院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力争全区培养1万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负责人和老年社会工作者。

(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四、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安全监管约谈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五、打通养老服务发展制约瓶颈

(十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向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关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十四)破解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瓶颈。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12月底前由盟市民政局汇总后提请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集中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解决。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十六)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在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规划用地面积为3500-22000平方米的养老院、1750-22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在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建筑面积为350-7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经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到2022年,全区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0%。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予以完善。2022年底前,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成果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六、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十七)扩大优质老年用品产品供给。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鼓励依法开发助行、助浴、助餐等特制辅具产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服务,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优质产品。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快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

(十八)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试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系统,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十九)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老年人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以“以房养老”、养生名义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七、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盟市和旗县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难点问题。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强基层力量。各地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合理确定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二十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到2022年,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制定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绩效评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renzh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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