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1-03-3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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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20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推动利用金融手段收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试点的通知》(内清欠〔2020〕2号),结合我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旗区上报化解方案和实际困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除部分已落实清欠措施的账款外,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余额为底数,将纳入隐性债务系统的拖欠账款按照“资金+资产”等方式清欠。在收购账款时要与债权人协商打折,按照不高于九三折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折扣部分节省的支出用于覆盖债权收购利息及费用,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资金和资产(资源)等措施的配置比例初定为折后各50%,相关旗区可在总额内根据具体欠款情况适当调整。收购账款资金由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资金成本控制在年化利率5%之内。贷款收购应收账款后新的债务主体欠款继续按照隐性债务管理,适用隐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匹配的资产资源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债务单位负责与债权人谈判并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市、旗区两级工信、财政、金融、国资部门和国有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具体工作。

二、操作路径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授信,贷款期限3年,利率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获得贷款后,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按照纳入试点的拖欠账款余额50%的规模、年化4.85%的利率、3年的期限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之后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购相关部门对应账款的债权,并按照自治区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协调市直国企按市场化方式提供担保。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按计划分三年偿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第一年原则上为宽限期,第二年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20%,第三年偿还剩余的全部本金。利息按季支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摸清底数

相关旗区全面摸清纳入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底数(包括有分歧账款)。并向市财政局上报纳入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的拖欠账款确认申请,由市财政局梳理汇总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确认函。

(二)清偿企业账款

相关旗区参照本方案,分别制定本旗区实施方案,并负责筹集资产和资源,立即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抵顶工作。待协议签订后,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支付到各相关单位,随后兑付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力争2020年8月底前完成政府部门拖欠无分歧账款应清尽清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renzh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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