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 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1-03-3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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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

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 

  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下称保留资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监督程序,着力解决保留资源项目落实不到位、项目兑现率低、违约率高、建设内容易变更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政策延续性和严肃性,推动保留资源项目加快建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2020年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所有保留资源项目。 

  第四条  保留资源转化项目建成投产前,保留资源的主体不得转让或资本化运营。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负责全程监管保留资源。 

  第五条  保留资源项目业主应根据在建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向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并与旗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再次签订协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保留资源项目名称、保留资源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建成时限及保留资源的矿业权名称、配置资源量等信息以及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建成项目清收对应资源等违约责任。保留资源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项目的建设期,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协议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保留资源项目的跟踪监管,制定项目建设时间、投资进度计划,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督促项目业主按进度完成投资。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将保留资源项目决策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由监察工作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留资源项目矿业权监管;市能源局负责煤电、煤制油、煤制气保留资源项目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其它保留资源项目的监管。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每季度调度保留资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监管情况,每季度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全市通报。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第九条 旗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评估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若发现项目建设未按照时间进度完成相应投资比例,责令停止企业办理煤矿相关手续,煤矿停止建设和生产。 

  第十条 对于保留期限内建成的项目,经市直对应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核查,达到生产能力和投资规模的,其配置煤炭资源量由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逐级申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认。对未按协议建成的项目,由旗区人民政府逐级申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清理回收相应的煤炭资源。 

  第十一条 清收资源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损失并依法追缴。 

  第十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旗区和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自下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renzh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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