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鼓励首店首发项目征集指南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3-01-0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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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的文件精神,做好鼓励首店首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申请主体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3.近3年内存在产品质量、财务舞弊等有违诚信经商的情况。

二、基本申报材料

(一)申请评定为首店首发须提交以下基本申报材料:1.申请主体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息截图。

2.1500字以内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围绕内蒙古品牌首店评价体系、内蒙古品牌首发活动评价体系,写明店铺在品牌、环境、运营等方面的相关情况,或者活动在品牌、产品、影响力方面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评定为品牌首店、旗舰店须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首店评定申请表(附件2)。2.申报主体可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作为评定首店的支撑材料: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品牌在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设计、装修、陈列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铺开业后前6个月税务申报的材料以及其中任意3个月的流水账单;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3.申请装修补助、或租金补助的单位,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装修合同、或租房合同以及相关发票。

(三)申请评定为首发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首发活动评定申请表(附件3)。2.首发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含活动完成情况、现场照片等)。3.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明细表以及支出凭证。

4.品牌注册信息,品牌具有国际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等标准化认证文件,品牌研发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品牌所在的排名榜单或者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新品生产材料、技术和工艺领先性证明材料(专利技术、新型材料应用等),报道活动的媒体名称、新闻标题、新闻截图及网页链接清单以及截至申报日的阅读量截图;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四)申请评定为首店引进方须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首店引进方评定申请表(附件4)。2.2年及以上的引进协议或租赁协议。

3.品牌注册和运营信息,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关于店铺类型说明(或品牌官方发布的开设首店或旗舰店的新闻报道),品牌在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的门店地址和照片;店铺内照片以及装修、陈列、设计说明,店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信息和照片,店内服务制度或服务规范化手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各项建设手续合规。

三、基本申报流程

(一)自治区首店首发申报和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组织2022年和2023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首店首发评定工作。2.申报申报主体填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向所在盟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3.评审

1)盟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拟评定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评审意见。对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2)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品牌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首店首发评价专委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提请自治区商务厅专题会议审定。

4.公示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拟评定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5.评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正式公布名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首发评定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首店首发申报的指导协调工作。(二)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已评定的首店、首发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全部退回。1.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伪造、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的;

2.政策执行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奖补资金。

(六)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尽快与市商务局联系,上报相关项目。

联系电话:0477—8588178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2022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xiao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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