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3-01-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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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农规发【2021】7号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牧局、林草局、水利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20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衔接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领域: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同时,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2021年各旗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旗区资金总规模的50%,2022-2025年各旗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参照国家、自治区对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的规定执行。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农企利益联结紧密型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衔接资金中少数民族发展方向),包括民族医药产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4.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

5.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

(三)符合中央、自治区、市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级衔接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

第三条 市级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旗区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脱贫旗区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区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旗区,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市旗两级在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时,对市级重点帮扶旗区、嘎查村和示范旗区、嘎查村予以倾斜支持。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区,强化旗区管理主体责任,旗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5%的市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四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市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且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级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市旗两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市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旗区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由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后第一时间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5日内下达资金至旗区。

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局、林草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财政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2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旗区财政部门,旗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下达资金,并抄送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按国库支付规定执行。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旗区,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数量。

市乡村振兴局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督促旗区加快前期事务办理和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进度和相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适时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旗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水利局 市医保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0〕1号)废止。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xiao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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