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3-01-1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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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6日

 

 

 

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减轻广大市民生活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精准防控政策,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统筹解决好各行业从业人员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问题,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牵头单位:市、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鼓励有统一产权的限上(或已申报入统)且经营面积均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租户减免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租金。对已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以向属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旗区两级审核后,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对被认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期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对疫情期间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设置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五、对2022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按照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对于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将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22500元提高至30000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八、对市内注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活性服务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存量经营性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贴息支持,同一借款主体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九、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办理的普惠型小微贷款,由市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零费率担保服务。在担保到期后,对非主观恶意逃废债务且已通过法律手段履行追偿程序后产生的担保代偿资金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十、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鄂尔多斯中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由平台快速对接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适当提高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容忍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群体,在存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方面调整还款计划,延期的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鼓励保险机构制定延、缓交保费和延长保单到期日相关措施。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倾斜支持或政策性保险采购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或已毕业的大学生,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贷款学生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十二、加强企业信用修复。针对个体工商户未按时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等影响信用的问题,可进行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十三、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不断扩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范围,让各类惠企政策快速兑现到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配合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十四、以上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由市、旗区两级分级负担,根据申请核准情况市、旗区财政按比例予以资金补贴,具体分担比例按照《鄂尔多斯市关于统一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十五、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与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冲突的,以执行本政策为主,到期后另行调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xiao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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