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

政策法规2022-04-1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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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精神,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大力推动自治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在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居民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破解生活性服务业存在的供给不足、便捷程度不高、共享覆盖面不全、质量标准不高、人才不足、营商环境不优、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力度。

1.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并动态调整,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做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城乡普惠性幼儿园或学前教学服务点规划建设,加强学位紧缺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文体公共设施利用率,开展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分馆制建设,增加全民健身设施场地有效供给。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分别稳定在85%、55%以上,自治区级示范高中在校生占比达到55%以上,各级医疗卫生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力争实现100%达标,基本实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体育局、医保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增加普惠性生活服务有效供给。支持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发展一批便利且有质量的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工作。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老年社区教育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0—3岁幼儿开设托育班。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规范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构建社区便民服务圈。探索生活性服务业网点“一点多用”,各地区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服务配套设施要统筹考虑快递综合服务站等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推进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推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5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服务场地设施建设。

1. 加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家政服务点、微型消防站等便民网点,提高智能快件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设比率。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按照每百户城镇居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每百户居民不低于5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对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面积达标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残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各地区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在用地和容积率方面予以支持。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租赁普通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置。推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1. 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在养老、家政、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制定一批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鼓励各地区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建设一批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出台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及支持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开展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打造以产品、企业、区域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 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支持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加大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和“百千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院校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支持护理、康复、家政、托育等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深入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和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专项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推进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自治区示范性基地,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持续实施内蒙古农牧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托育、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开展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生活性服务领域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生活性服务企业人才发展,对符合“草原英才”工程等人才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1. 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信息、营销、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拓展线上技能培训、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智慧助老”行动。打造线上乌兰牧骑、博物馆、图书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平台,支持智慧景区建设,发展预约数字旅游、数字导览、非接触服务等。(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整合社区养老、电子商务等信息,打造智慧社区平台。建设生活性服务业有关行业数据资源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体系。(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1. 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持续推进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优化呼包鄂乌生活性服务业空间格局。沿呼包鄂乌城市圈串联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区域性节点城市,构建生活性服务业产品向西外溢主要廊道,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向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辐射延展,着力补足东部地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短板和不足,培育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商贸流通中心、区域性休闲度假和文化旅游中心、区域性康养服务中心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推进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生活性服务领域应用,创新医养结合模式,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建设体卫融合、康体融合的智能化运动健康社区。推进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等业态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推荐认定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推介一批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大力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品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设立美好生活城市联盟。支持呼包鄂乌建设业态丰富、品牌汇集、环境舒适、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消费集聚区,推动中小城市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支持各地区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服务场景和示范项目,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集成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餐饮住宿、生活便利服务,打造综合服务载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全面推进物流业现代化,加快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二连浩特、满洲里国家物流枢纽和巴彦淖尔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贯通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寄递物流体系,大力推进电商、快递进农村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生活服务网络,推进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苏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嘎查村设置服务网点。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和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每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运营补贴。经常性开展医疗问诊、文化、电影、体育等下乡活动。(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推动各盟市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促消费措施,地方人民政府促消费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实施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行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文化消费季、消费月、消费周等活动,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向文体商旅综合体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 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呼包鄂乌全面下放自治区本级权力事项试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省级权力事项外)。健全卫生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明确办理环节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推进“一网通办”,启动“一网统管”,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现教育、社保、医疗和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简化普惠性生活服务企业审批程序,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立足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功能作用,扩大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规模。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外资投向鼓励类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无缝对接,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同俄蒙各领域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实施重点领域监管清单、梳理现场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严治理滥用垄断地位、价格歧视、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着力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消费“跑路坑民”、非法集资等案件。积极推进“双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及时归集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互联网+监管”系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商务厅、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支持政策。

1. 加强财税和投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投入保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安排的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等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给予积极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经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在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指导各地区利用好“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建设行动,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科学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纳入盟市、旗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合力。围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分领域、分节点加强调度,加快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对补短板项目建设予以大力支持。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统筹衔接,加强协作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统计监测评价机制,提升运行分析能力。依据国家统计局建立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生活性服务业的认定和统计监测,建立完善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数据评估机制,加强统计分析研究。(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推动工作做深做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新机制,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renzh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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