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2021-07-1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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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各盟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金融监管局和内蒙古银保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

内财购〔2021〕50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融资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

第五条 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督促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办等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普及合同融资知识,支持供应商、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融资。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并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上公告,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实质性要件或擅自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时履约,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意义,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融资供应商或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采购人合同融资情况,提醒采购人注意回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增强诚信履约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核对合同付款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避免不按合同约定账号付款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资金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 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做好授信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等,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暂停、终止、结果变更等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和宣传等工作,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意向书,提出参与意向,并作出自行承担业务风险等相关承诺;

(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分期分批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进行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产品,自行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备案;

(五)金融机构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金融机构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融资贷款结果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七)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意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服务区域、联系方式;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六)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对接方案与方式,包括需要业务数据的类型和权限等;

(七)提供自行研发服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平台有关服务模式简介;

(八)对提供材料真实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告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在线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与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对接,规范技术标准,节约资金成本,避免重复研发。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的纠纷,由合同各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可解除融资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情形的,由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不按规定积极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视情节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合同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流程,推进政府采购云平台与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内部系统的衔接。严格执行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要求和国库支付审核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失信行为通报,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营造有利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责任编辑:ji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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