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出台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双“十条”

经济视野内蒙古日报 包头工商联2021-05-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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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正面清单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主动“亲”的自觉,坦荡真诚与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克服不敢“亲”的顾虑,积极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到“清”而有为。

01及时调研走访。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商会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走访调研,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及发展情况,准确摸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因在企业调研、走访误餐的,可按规定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交纳餐费。

02加强帮办服务。认真落实服务事项党组织代办制度,涉企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针对民营企业服务需求,选派业务骨干牵头“一对一”组建专班,一事一策,限时办结,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事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03倾听企业意见。建立健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规范性文件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工作机制,广泛邀请企业参与,加强协商对话,积极征求意见。

04诚信履约践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溯机制,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

05参加商务活动。为了解企业状况、帮助企业发展,可应邀参加企业或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以商招商等公开商务活动。以及应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06助力企业发展。组织企业或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等活动。深入开展我为企业找订单活动,积极帮助投产运行的民营企业拓市场、增订单、找销路,更好地服务各类市场主体。

07加强宣传推广。注重发现诚信守约、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优秀民营企业典型,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让优秀的民营企业有社会荣誉感。

08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依法依规与灵活把握政策相结合,充分考虑企业产品特点、商业信誉、外部环境等因素,掌握政策界限,增加监管弹性,让企业充分感受到监管温度。

09营造良好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与更多理解、宽容和帮助,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民营经济、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10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与或者开展的工作。

 

 二、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负面清单

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法规,坚持“清”的原则,坚决守住廉政底线,把好政策分寸,确保始终在政策纪律允许的范围内交往,做到“亲”而有度。

01严禁在涉企工作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02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安排;不得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

03严禁向企业摊派或报销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规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借房、借车或以借为名实际占用。

04严禁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05严禁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假借企业名义谋取私利。

06严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不得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安排上述人员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及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

07严禁涉企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滥用裁量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顾客观实际,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执行政策“一刀切”,加重企业负担。

08严禁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09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10其他政商交往中的禁止性行为。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亲”与“清”的辩证关系,既要守住底线、把握好分寸,又要解放思想、担当作为,主动加强同企业、企业家的正常交往,真诚热情为企业服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政商交往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树立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容错纠错,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氛围。

[责任编辑:jim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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